您的位置:威廉希尔williamhill_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中文官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政策法规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9年01月15日    

   对接受自贸试验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挥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境外的国际贸易投资合作。

   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开展自由贸易账户金融服务,实现分账核算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

   拓宽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由转移。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

   统一中外资企业的借债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可以自主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以及个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可以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和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第三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支持外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金融机构,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依法拓展境外证券投资相关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健康保险、科技保险和内河航运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产品研发中心、再保险中心等功能型平台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和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

   第三十五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利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培育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完善股权、技术等资本和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服务风险分担机制。

   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结合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

   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境外创业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

   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协作,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


   第五章 创新驱动发展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际创新合作等领域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机制,加强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专利预警和导航,引导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与战略布局。

   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及版权输出,对在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及版权登记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自贸试验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支撑平台。

   第四十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自贸试验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其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管理办法,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执业、创新创业、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跨国教育和人才培养合作,支持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教育机构与中方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创办人才培养机构,鼓励中外教育机构共建学校和人才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制定措施,吸引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总部、研发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探索通过并购、技术转移、合作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产业园和创新平台等。

   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完善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智能制造、大数据、高技术服务业等核心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构建人才、研发、金融、营销、物流、信息服务等配套的产业生态环境。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国家重点平台布局实施重大标志性项目,培育、打造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四十四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自贸试验区绿色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五条 推动自贸试验区物流行业发展,推进多式联运的规划和建设,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

   引进国际物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总部、营运中心,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

   支持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完善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集疏运体系和保税物流网络。

   第四十六条 推进中欧班列在自贸试验区的发展,优化、拓展班列线路。发挥中欧班列国际运输功能,加快布局境外营销服务网络,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

   第四十七条 依托自贸试验区发展长江航运业务,培育航运保险、海事仲裁、船舶检测认证、船舶经纪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态。

   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逐步开放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入级检验,允许特定条件下租用外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港口、“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联盟、港航联盟,增强江海联运服务功能。

   第四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传统产业的跨区域整合、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承接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先进产业、国内外知名企业生产基地等向自贸试验区内转移,推动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

   第五十条 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推进自贸试验区与中部、长江经济带其他地区口岸互联互通,探索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打造中部和长江经济带国际贸易大通道。

   第五十一条 构建区域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支持中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交易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


   第六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三条 省自贸办应当参照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制定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科学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办、施工许可、产权登记、信贷获取、投资者保护、纳税、破产清算等方面的评估,定期编制、发布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报告。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支持自贸试验区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按照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住所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托管登记等便利化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片区管理机构、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边界,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五十六条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一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服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和信息共享的原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优化网上办事系统及业务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自贸试验区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定制专属网页,为企业提供政务信息个性化推送服务。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许可部门将法定许可条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可以依照承诺作出许可决定,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除外。

   许可部门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对被许可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内容页访问计数